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新规定(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新规定解读)

基金2022-11-07 14:3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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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新规定(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新规定解读):

(一)、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同一私募基金产品在中国***、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或者中国期货业协会认可的其他机构发行的私募基金产品;

(2)公司章程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协会会员字第20号)中规定的其他条件。

(3)机构的注册资本已到位,投资者的出资、设立登记等各方面已履行了应有的程序,已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应当及时向中国***报告。

(4)私募基金管理人已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即不具备任何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但仍然可以向中国***提出办理该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要求,并已办理该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程序。

(5)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信息已真实、准确,信息披露、投资者报送等各项信息应当尽早报送。

(6)中国***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