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所管理条例(根据监管部门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期货公司禁止)第2条规定:期货交易所可根据交易规则采取调整保证金比例、暂停或终止合约、暂停或者终止合约或者终止协议。
交易所会员公司按其所制定的标准保证金比例和保证金水平确定各类交易者和交易实施头寸、止损、止盈、盈盘、持仓等。
期货交易所会员公司的保证金比例、期货交易所的标准、期货交易所制定的标准和每个期货交易者定的标准价格、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每个期货交易所公布的标准价格,应当注意的是:期货交易所每一交易日结算后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交易所确定的交易保证金比例。
期货交易所会员公司对客户的保证金比例不是固定不变的,期货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当每日结算后,如果有发生重大事件的话,期货交易所可以调整保证金比例。
期货公司应当根据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期货交易所的风险状况、交易者的交易风险状况、期货经纪公司的运作状况、交易所的监控录像情况等情况,对客户的交易风险状况进行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