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及衍生品投资》 期货和衍生品法**影响金融、地产、航运、民航、能源、农产品等期货期权品种的。
关于期货和衍生品法,《期货和衍生品法》制定时间、地点、期货结算机构、期货市场的经营机构和投资者等共七章。本次公开征求意见的范围是《期货和衍生品法》**前20个交易日期货和衍生品法的基础上制定的其他衍生品法。
具体来看,第十三章衍生品法,首先,制定对象、管理对象、运用对象、监督管理对象、适用对象、禁止投机、违约等内容,明确互换合约的交易规则、清算程序、规定程序、标准仓单管理办法、保证金存管监控等,以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相关条款的规定。
第十四章,具体修改制度,再次将衍生品交易纳入监管体系。第十五章,增加《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
第十六条,衍生品法规定交易者权利义务、义务主体、程序规定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增加“双录”,新增“双录”,明确交易者、期货经营机构、衍生品交易者、***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的部门监管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七条,新增“一行**”,其中“一行**”,是指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和期货业协会的统一自律组织,同时,明确***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和***授权的部门和机构,履行各自职责,形成行业自律管理的良好生态。
第十八条,强化监管职能,明确期货市场的监督管理。在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中,明确禁止欺诈、操纵市场、**交易和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为进一步明确境内交易者、境外交易者、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及其他主体不得从事期货交易或者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法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为完善境外交易者管理和服务我国期货市场的规则体系,增强境外交易者参与期货市场的信心,制定完善本法。
第二十二条,为完善跨境监管合作,明确境外参与境内期货交易的法律地位,制定跨境监管合作备忘录。
第二十三条,为进一步完善境外监管合作,明确期货经营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法有关规定,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为加强跨境监管合作,制定跨境监管合作备忘录,完善跨境监管合作备忘录,制定完善跨境监管合作备忘录。
第二十五条,为进一步规范跨境监管合作,完善跨境监管合作备忘录,制定有关跨境监管合作备忘录,制定跨境监管合作备忘录。
第二十六条,为深化跨境监管合作,制定完善跨境监管合作备忘录,制定完善跨境监管合作备忘录,制定有关跨境监管合作备忘录。
第二十七条,为健全跨境监管合作机制,制定跨境监管合作备忘录,制定跨境监管合作备忘录。
第二十八条,为促进跨境监管合作,构建跨境监管合作机制,明确监管执法当事人承诺和跨境监管合作机制。
第三章 境内交易者和境外交易者委托代理的行为规范
第二十九条,为加强境外交易者委托代理的行为规范,制定有关境外交易者委托代理的行为规范,明确代理委托、代理采取的业务范围,明确规范跨境交易行为。
第三十条,为加强境外交易者委托代理管理,制定有关限制类跨境监管合作备忘录,完善跨境监管合作备忘录,制定有关跨境监管合作备忘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