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合约具有高杠杆、高收益的特征,也伴随着较大的风险。为了保护投资者权益,我国《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25条明确规定了期货投资者不得采用的交易指令方式。
一、禁止委托他人代为下达交易指令
期货交易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投资活动,需要投资者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风险意识。委托他人代为下达交易指令,不仅违反了法规规定,也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
委托人无法全面了解受托人的交易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其擅自操作交易可能与委托人的投资意愿相悖,甚至造成委托人遭受重大损失。受托人可能利用代客交易之便从事不当行为,侵害委托人的利益。
二、禁止采用自动交易系统下单
自动交易系统指投资者运用计算机程序,根据预先设定的交易策略,自动执行交易指令的系统。这种方式虽能一定程度上实现机械化交易,但存在着操作风险和监管风险。
操作风险方面,自动交易系统一旦出现故障或网络问题,可能导致交易失控,造成不可预知的损失。监管风险方面,期货交易所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对自动交易系统有严格的监管要求。投资者使用不符合监管要求的自动交易系统,可能被交易所处罚,甚至被禁止进入市场。
三、禁止采用“内部信息”下达交易指令
“内部信息”指上市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未公开披露,并且可能对证券、期货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期货投资者利用“内部信息”下达交易指令,属于欺诈行为,严重损害了市场公平性。
我国《证券法》第79条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74条均明确禁止利用“内部信息”从事期货交易活动。违反规定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处以罚款。
期货投资者不得采用委托他人代为下达交易指令、采用自动交易系统下单、采用“内部信息”下达交易指令的方式进行交易。这些行为不仅违反了法规规定,也存在着较大的风险隐患。投资者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交易行为,保护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