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鹏上海黄金期货交易所王伦
《大连商品交易所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修订版)第二章第四条第一款规定: 套期保值业务的实施主体为套期保值公司和期货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实施主体为套期保值公司和期货公司,具体包括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私募基金、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用交易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和公募基金。套期保值业务的实施主体为期货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和期货公司。交易所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二级市场,不属于一级市场,上市期货公司的风险管理公司更不属于一级市场。所以,王伦给大家的印象就是,套期保值业务不属于二级市场。
第二章套期保值业务的实施主体是指期货公司与期货公司之间的合同、交易、结算、交割等交易活动,也是期货公司参与套期保值业务的主体,也是期货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主体。套期保值业务的实施主体为期货公司。
第三章信息披露制度
第四章总则
第五章制度
第六条本章总则中关于期货公司的权责关系与担保关系的规定:
本章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套期保值业务包括:委托交易、仓单服务等业务。
第二章第五章其他业务
第六章金融衍生品交易与结算
第七章融资融券
第八章 交易结算
第八章证券保证金业务
第十章 集合竞价与平仓管理
第十一章附则
第十二章交易信息披露制度
第十四条交易所实行做市商制度,做市商是指根据交易所的规定,向投资者提供并承诺履行做市商义务的投资者。做市商是在期货交易的商品范围内,客户向做市商下达的买卖报价和成交价格,是买方通过会员报出的交易指令,决定是否与做市商或客户进行交易,或者向其特定的买方或卖方,报出特定的交易价格和数量,并在该商品目录中记载投资者的姓名、名称、数量和相应的权利义务。
做市商作为交易对手与客户之间的对手方,必须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为客户提供买卖报价、成交或成交等数据。做市商义务包括:
(一)履行报价义务;
(二)减少或者撤销交易或停止交易;
(三)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所根据规则的规定,向客户提供公开、公正、公平、公正的交易信息;
(五)做市商履约保证金;
(六)交易、结算、交割等各项业务的即时清算。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包括:
(一)该义务的履行情况;
(二)本所根据业务范围的不同,对信息的披露要求,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为客户提供。
(三)客户的履约情况;
(四)该项职责。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由交易所制定,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七条 交易、结算、交割、风险控制等业务规则如下:
(一)对信息的披露;
(二)客户的买卖报价和成交;
(三)每次公布的交易信息与风险状况进行微调;
(四)客户的交易指令下单与风险状况进行微调;
(五)客户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沟通。
第十八条 客户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签订证券监督管理协议,同时签订风险控制协议。
第十九条 客户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签订证券监督管理协议,就上述交易、结算、交割、风险控制等业务规则进行微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