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油期货交易所标准合约规则一、价格揭示:
每个交易日结算后,卖方会员需按当日结算价向交易所报告买方会员是否该交割月份原油合约的意向。买方会员需将交割月份原油合约的买方会员资格申请书上注明,买方会员须在最后交割日前第三个交易日内,将交割月份原油合约的买方会员资格申请书上注明。
每个交易日闭市前,交易所将卖方会员资格申请书上注明买方会员是否该交割月份原油合约的意向,买方会员需将交割月份原油合约的买方会员资格申请书上注明。买方会员须将交割月份原油合约的买方会员资格申请书上注明,卖方会员必须在最后交割日前第三个交易日内将交割月份原油合约的买方会员资格申请书上注明,每个交易日闭市前,交易所将卖方会员资格申请书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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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证金制度
原油期货交易所保证金比例调整为12%。
三、涨跌停板制度
按照持仓限额、交易保证金比例等因素的调整,涨跌停板幅度调整为9%。
四、交易手续费
原油期货交易手续费是按照成交金额的万分之0.1收取,期货交易除了手续费之外,还要交交易手续费,其中:开仓手续费=成交金额的万分之0.1,平仓手续费=0.0001=0.008元。原油期货保证金比例调整为7%,期货交易所有一个个品种开仓和平仓手续费都一样,但是不同品种不同,开仓和平仓手续费=交易单位的万分之一(不同的期货公司有不同的比例),例如燃料油,合约单位为1000桶/手,原油期货最小变动价位为0.1元/桶,盘面价格最小波动一次是0.05元/桶,所以原油期货波动一个点是100元。
六、近月合约活跃度管理
根据近月合约活跃度管理,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成交情况,通过远月合约活跃度,综合考虑近远月合约流动性等因素,在近月合约上提高交易所近月合约的活跃度,促进合约活跃度的提高,在远月合约上提高近月合约的活跃度,达到引导远月合约活跃。
七、交割月份套利交易
原油期货交割月份套利是指同时进行同一个交割月份的跨品种交割,同一生产年度同一批次的某个特定交割月份的某个交易,比如沥青、纸浆、甲醇、PTA等。
八、持仓限额
持仓限额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者客户可以持有的,由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对不同合约的持仓限额进行调整。
九、风险控制制度
为防范操纵市场价格,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交易的多个合约进行限仓,使市场风险由市场的有效转移。
十、交易保证金比例
保证金比例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客户可以交易的保证金比例。
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越低,交易风险就越大。当市场出现较大的变动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保证金比例。
十一、涨跌停板制度
涨跌停板制度是指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过该涨跌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不能成交。
十二、大户报告制度
大户报告制度是指当会员或客户的交易出现持仓超出持仓限额规定的时候,交易所对其采取限制开仓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