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期货交易所参观(上海期货交易所参观时间):第二章 交易所
交易的标的物: 国内实物商品期货(股票和债券)。(期货主要是股票)、期货、外汇、债券和其他的。(期货主要是指数和商品期货)
第三章交易规则
第一章 交易所
第二章 交易者与报价单位
第三章 交易者与结算部门
第四章 信用风险控制
第五章 违规违约
第六章 交易违约(休眠账户)
第七章 持仓限额制度
第八章 结算部门
第九章 财务总监制度
第十章 检查交易编码制度
第十一章 交易风险控制
第十二章 交易者与入市交易所
第十三章 违规结算
第十四章 交易者与结算部门
第十五章 监管机构
第十六章 交易者与交易所
第十六章 服务机构
第十七章 交易者与经纪人
第十六章 交易执行
第十八章 交易**调解
第十七章 本次交易中
1、单笔交易金额最大的一次为单笔交易金额1000万(份)。
2、单笔交易金额最大的一次为单笔交易金额1000万(份)。
3、单笔交易金额最大的一次为单笔交易金额1000万(份)。
4、单笔交易金额最大的一次为单笔交易金额1000万(份)。
二、交易所
第十六章 经纪人职责
第十七章 交易过程
第一百零二条 经纪人与交易所、期货公司、结算所合作,并以交易所负责人的名义进行交易。
第十八章 技术监管
第十九章 交易所
第十九条 经纪人资格审查
第二十条 经纪人从事期货交易需要对期货交易的技术指标有特别的了解,尤其是对于金融期货、原油期货、pta期货、期权、PTA期货交易的分析、使用、分析与评价的能力。
第二十一条 交易所对期货交易的技术指标有一定的了解,知其然,其交易的交易结果将在交易所负责人的监督下进行。
第二十二条 为了取得稳定的交易业绩,有的经纪人会在交易所网站上发布期货交易风险控制指标,使期货交易指标的数值不受控制,常被经纪人作为发布行情图表的对象,这种参数的设置,一定程度上可以作为经纪人对客户的决策提供依据。但在国际上,期货交易的风险控制指标常常被作为发布行情图表的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期货交易者进行期货交易,应当在交易过程中形成一套具有竞争力的风险控制系统。
第二十三条 经纪人负责交易中的风险控制和识别
第二十五条 经纪人对交易中的风险进行分析,并评估交易结果的能力,并与交易者在期货市场上的行为具有一致性。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进行期货交易,应当在交易过程中形成一套具有竞争力的风险控制系统。
第二十七条 经纪人在交易过程中,应当知悉交易的结果,分析师为自己的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第二十八条 经纪人与交易所之间的关系
第二十九条 经纪人不得干涉期货交易的交易,该交易所认为没有必要进行交易,但交易者不应该要求经纪人帮助交易。
第三十条 经纪人**承担交易风险,其所有的交易风险只能由交易者自己承担。
第二十九条 交易所有权为非期货交易者制定交易策略,并有权**承担交易风险。
第三十条 交易所有权决定和调整其交易策略,并通过何种方式控制风险,这是在风险控制方面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