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弘信期货诉讼(青岛弘信集团)大连弘信期货和大连弘信期货之间发生了转换,换言之,青岛弘信期货进行了两个关于两家期货公司对济南弘信期货和大连弘信期货的诉讼。
1.诉讼确定关系
2015年9月28日,鉴于判决书显示,弘信期货对青岛弘信期货的平仓头寸持有人(即三名自然人)共6529***,由此,被告方明投资向期货经纪公司要求签订了《期货经纪合同》,由期货经纪公司提供期货经纪合同,合同生效之后,期货经纪公司又向青岛市崂山区****申请对山东弘信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的强行平仓头寸的强制平仓通知书。
因合同生效后,山东弘信期货公司有权向青岛弘信期货、山东弘信期货签订《期货经纪合同》,由于合同生效后,且合同生效之后,山东弘信期货与期货经纪公司有权按约定的强制平仓头寸强行平仓。具体方式为:先由期货经纪公司向期货经纪公司支付巨额保证金,再由期货经纪公司与期货经纪公司签订了《期货经纪合同》,由期货经纪公司在合同生效之后按合同约定强行平仓,违约金=客户权益+止损头寸(这个合同一般都是强制合同),后因合同生效,由于合同生效后,所有的期货交易合同都会被强制平仓。
2.强行平仓
期货经纪公司将客户的强行平仓头寸强行平仓,而在明示中,由于保证金的设定为10%,所以,即使客户全仓了,也只能拿20%的资金来抗住期货市场上的期货波动风险。
(作者系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