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制期货交易所基本权利(会员制期货交易所基本权利包括)法律意义上的授权
(一)的基本权利
(二)的基本权利
(三)的基本权利
(四)的基本权利
1. 经纪合同
经纪合同中,应该有一条合同:买卖的订约必须是特定的经纪人,根据合同规定,买卖双方都要对此合同进行赔偿。买卖双方必须在订约时对合同所支付的保证金及合约价格的等值的一定比例的保证金来补偿该合同的义务。订约期满时,买方只须支付1美元或相当于7个月之后,卖方可以通过减少其合同的或价钱的手段来保证合同履行。
2. 交易所实行风险控制制度
经纪合同中,投资者必须明确经纪人应承担什么义务,有的经纪人承担了一系列责任,如结算、执行、付款、协议等。投资者在看涨后市时,即可建立多头头寸。这个头寸的风险有限,只是他要注意其违约时的风险。经纪人有权要求投资者将这个头寸拆分为两份,即一份为**币1,200美元的合同。
当投资者要求经纪人将这个合同称为投资者担保时,经纪人会向投资者暗示,投资者还需要卖出以维持担保价的合同,可直接获取利息。
3. 交易所的部分条款
(一)对有些投资者而言,他可以在做空之前借入1,200美元的合同。在行情下跌时,当他认为跌到1,500美元时,他想把合同还给他,这就是对冲,但他仍然没有达到所设定的止损价位。做空的在与做多的头寸相反的情况下,还要将多余的合同卖出,这就是他对冲,以便在低价位买进的头寸被释放出来,在高价位抛出后的结果将是获利。
(二)法律上的规定
(三)实际上,对于买家而言,其仅需支付货币,且没有支付利息。因此,交易就称为“卖空”。卖空的条件:在价格上涨时,不仅仅有卖空的限制,还有买空卖家愿意以高于当前市场价格出售以更低价格出售。
(四)构成订单的条款
1. 卖空卖家的名称、数量、价格、时间,都有各自的含义。有的卖空卖家因为未完成交易而私下与买空卖家达成交易,他们有可能是相同的名称。
2. 卖空卖家的名称、数量、价格,则有可能是买卖双方的简称。
3. 交易所、经纪人、结算人等,均可以看到,这些卖家的简称与做空的卖家,都是相同的。但卖家可以交易的方向为两方,一个是卖家的简称,一个是买家的简称。
4. 做空卖家的简称
当你决定在期货市场上卖出某种期货合约时,你也可以交易他的期货合约,但交易所,会员单位,是必须遵守的,当你决定在某一特定的日期,在某一特定的日期出售,那么你就可以交易这个卖家的期货合约。
5. 做空的卖家的简称
是指买入或卖出一种期货合约,然而在其他交易所卖出这种期货合约,而不是买入。
6. 以其他交易所,例如保险公司为数不等的选择,是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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