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港湾期货(设立港湾期货的目的),一是国家对港湾地区期货经营机构实行较高的监管要求,对港湾当地有营业场所实行严格监督管理,二是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等的境内机构依法须经批准设立。
(1)期货经营机构的经营范围包括现货交易、远期交易、掉期交易、掉期交易、期权交易、远期合同等,其业务活动包括投资咨询、经纪、资产管理、期货投资咨询、商品期货经纪、资产管理、保险业务。
(2)境内机构面向所有现货交易、掉期交易、掉期交易、掉期合同等各类非金融相关机构,实行多级分类监管。
(3)境外机构在从事港股和内地衍生品市场交易时,应“如实、全面、具有执行力”。
(4)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在取得相应的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后,可以通过境外子公司或其他受托机构申请开展该业务。
(5)***规定,境内机构应当提交中证协拟申请发行证券、期货、期权的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