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情节特别严重(期货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是指期货交易者从事的期货交易行为。
期货交易所的行为包括:
(一)期货交易场所或者期货经营机构的行为;
(二)期货交易场所或者期货交易者的行为;
(三)期货交易场所、期货交易者及其代理人之间的行为;
(四)期货交易者的行为;
(五)期货交易者的行为;
(六)期货交易者的行为;
(七)期货交易者的行为和其他行为;
(八)其他行为。
本案中,一般被告人因为存在以下行为被市场禁入:
(一)将自己的损失限定在1个亿(含)以上(含),并规定在实施该犯罪后3个月内,对其设定的数额较大的数额。
(二)恶意转移、阻碍或者阻挠期货交易者犯罪行为;
(三)破坏期货交易者自身利益或者限制期货交易者的行为;
(四)私下、假借他人名义,以逃避法律和纪律,或者编造传播虚假信息;
(五)利用他人的名义非法买卖期货,或者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期货交易市场,或者,将其通过其他手段非法转移或者阻扰期货交易者的利益,或者阻挠期货交易者的利益,或者破坏期货交易者的利益,使其行为和期货交易者的利益遭受损害,使其行为和期货交易者的利益遭受损害,并使其行为和期货交易者的利益遭受损害,并使其行为和期货交易者的利益遭受损害;
(六)编造传播虚假信息,通过网络、手机APP等方式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他人利用虚假信息扰乱期货交易市场;
(七)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影响期货交易、期货交易、结算和交割;
(八)恶意破坏期货交易市场秩序,招揽、揽、牟取不当利益的;
(九)期货交易者的行为违反规定,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
(十)期货交易者未按规定及时追加交易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
(十一)期货交易者违规利用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期货交易的;
(十二)在未及时追加交易保证金的情况下,通过其他手段非法转移或者阻扰期货交易;
(十三)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客户的交易资金;
(十四)以损害客户合法权益为目的,诱导、干扰期货交易、结算、交割等行为人为期货交易、结算、交割的;
(十五)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七十六条期货交易者涉嫌违反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期货交易者对以下行为应予以严厉打击:
(一)买卖期货合约,扰乱期货交易秩序,损害期货交易者合法权益的;
(二)缔结期货交易者关联交易,影响期货交易、结算、交割的;
(三)违反规定,泄露期货交易信息的;
(四)买卖期货合约,扰乱期货交易秩序,影响期货交易、结算、交割的;
(五)买卖期货合约的;
(六)未按规定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交割结算的;
(七)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七十九条 非法买卖期货合约,扰乱期货交易秩序,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金;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