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通金融期货条件(开通金融期货条件有哪些)

期货公司2023-06-26 08:42:36

开通金融期货条件(开通金融期货条件有哪些)_https://www.iteshow.com_期货公司_第1张

开通金融期货条件(开通金融期货条件有哪些):

(1)具备原油期货、铁矿石、PTA、20号胶、低硫燃料油期货等特定品种交易权限或者其他品种交易权限;

(2)符合适当性要求的自然人客户,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还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连续五个交易日可用资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币50万元或者等值外币;

(2)具有10笔以上(含10笔)期货交易记录,或者近一年内具有10笔以上(含10笔)期货交易成交记录;

(3)具有24个月以上(含30个交易日)期货交易成交记录;

(4)申请开通交易权限前连续5个交易日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均不低于**币50万元或者等值外币。

(5)具有期货交易经历,或者已具有10笔以上(含20笔)期货交易成交记录;或者已具有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期货交易经历。

(6)已具有《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期货经纪合同》,《期货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交易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办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场所和期货结算机构业务规则》,《期货经纪合同》,《期货交易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协议书》,《期货经纪合同》附件,《期货市场交易者保证金监控管理办法》,《期货交易经纪合同》,《指定下单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确认人、指定交易编码公司专用客户的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的专用客户、资金调拨人的专用客户以及经中国***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人的账户均无交易或者使用该期货交易经历的客户。

(七)保证金监控中心认可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编码或者交易编码;

(八)中国***规定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的期货交易编码;

(九)接受中国***《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的期货交易编码。

第十二条(五)关于保证金监控中心对期货交易的账户认定

第十三条(六)交易所收到中国***的监管通知后,可以对期货交易行为进行自律管理,并在本指引下进行自律管理。

第十四条(七)根据本指引,交易者在每日结算后,应当将自己的保证金不足以维持帐户里的资金和账户的余额,及时调整期货交易的保证金和持仓限额,确保资金余额能够及时地反映账户的风险状况。

第十五条(八)每日结算后,交易者可以查询到交易结算单,也可以向本指引下一交易日的结算单,会员应当在通知中指定收盘后及时将开仓的资金调拨至自己的保证金帐户,但不能将成交的保证金转到交易所。

第十六条(九)客户应当以查不到的方式向期货公司告知客户追加保证金或者不追加保证金的情况。

交易者向期货公司申请并在通知后应以书面方式通知交易者。

第十七条(十)客户保证金存管银行未能及时办理入金手续的,中国***将有权决定相关客户的入金。

第十八条(十一)**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决定期货公司出金和结转资金的日期。

第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