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衍生品法解读(期货衍生品法解读的效果)
期货衍生品法第一章第十六条明确,期货交易的本质是风险转移,期货交易所作为交易双方,通过期货交易场所为交易者和客户提供服务,为买卖双方提供风险管理服务。期货交易所是期货交易场所的核心机构,确立了交易者的“三公”原则,确立了期货交易的标准化合约和交割品级等规范性制度,明确交易双方与期货交易所之间的法律关系。
第二章规定,期货交易者权益保障
第十三条规定,期货交易者权益保障管理是指期货交易者享有与期货交易者的交易权利,属于期货交易风险管理范畴。期货交易所负责制定风险控制制度,风险控制是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的首要内容,其中主要包括:保证金监控、保证金交割、大户报告、限仓等内容。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明确,期货交易者不符合期货交易规定的持仓限额制度,或者违反交易规则,通过集中交易、连续买卖、对敲等手段控制期货交易风险,或者通过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投资者,或者以其他虚假信息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等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规定,期货交易者不准交割品质量、数量、质量和等级,或为不符合交割标准的,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令第97号)第三十一条第(五)项规定,为了避免交割品质量和等级不符合期货交易规定的要求,交易所将已划分为“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交割场所”和“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交割服务机构”,对已划分为“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交割服务机构”和“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交割服务机构”,明确分别称为“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交割服务机构”和“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交割服务机构”。
第十六条规定,期货交易者的持仓限额为合约总量的30%,且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的持仓限额为合约总量的40%。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交易所可以采取措施化解风险,并有权决定终止交易。
第十八条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会员应当严格遵守交易所交易规则,将有关事项公告及时通知期货交易者。
第二十条 会员应当知晓并遵守交易所的交易规则,遵守交易规则,以免其随意买卖、对敲等违法行为对市场造成更大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 会员应当遵守交易所交易规则,将有关事项公告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二条 会员应当向交易所报告,并应当告知交易所及其会员之后,对其履行有关合同义务。
第二十三条 会员应当加强对违规买卖、对敲、对敲等违法行为的惩戒。
第二十四条 会员应当依据交易所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报送义务。
第二十五条 会员应当充分了解交易所提供的信息,向交易所报告,并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六条 交易所记录交易、持仓、资金、交易信息,以备不时之需。
第二十七条 交易所在信息发布时,应当向会员发出交易所的监管信息,同时记录市场参与者的签名。
第二十八条 会员应当向交易所提供相关文件。
第四章监管
第二十九条 交易所对违法违规行为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监管机构应当将罚单贴花调查取得的记录编入投资者登记档案。
第二十九条 交易所与会员、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