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期货的交易制度中主要为防范风险(是期货市场风险控制最根本、最重要的制度)、防止投机(提高期指和国债期货市场的交易活跃度)、防范操纵市场、避险(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防止过度投机(交易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权益、防范利率风险等。
金融期货的交易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开仓规则:期货交易的买开仓数量是所有金融期货合约的交易数量,也称买开仓数量,是指所有金融期货合约在未来某个特定时间内以协议价格买入或者卖出一定数量的金融期货合约,称为开仓。
2、平仓规则:在金融期货交易中,买入或卖出金融期货合约,都是属于开仓,即买入或者卖出后,既要对冲原有的合约,又要通过买入或者卖出的方式对冲原有的合约,叫平仓。
3、限仓规则:根据客户的资金量和交易量设立的,期货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交易权限是必须通过交易所规定的,例如大商所的焦煤、铁矿石、焦炭、豆粕等,但一般交易时间是在晚上9点到第二天的凌晨5点之间,而中金所规定的非期货公司会员以及客户是不允许进行实物交割的,因此开仓和平仓交易的权限是必须通过会员才能开仓的,而非期货公司会员的限仓令则是必须通过期货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交易权限开仓。
4、限仓规则:期货交易中,卖出的平仓数量如果发生变化,且当期合约已经交割,其权限被锁定,则称为限制,并不需要再变更原来的限仓。当投资者预期现货未来行情下跌时,将会被开仓限制,即卖出开仓,等待现货行情的上涨,但当发现市场对现货价格下跌失去信心,又担心库存增大,将**平仓,因而叫锁仓。
5、交割:持有某合约数量超过一定数量时,要通过该合约对冲该数量的期货合约,在数量相等的情况下,在当日以期货市场对冲,在以后的某一交易日将该期货合约平仓。
6、限仓规则:持仓限额的管理,按《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持仓限额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者客户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投机头寸的最大数额。
7、大户报告制度:大户报告制度是与限仓制度紧密结合的又一个风险控制制度。交易所为防范操纵市场价格、控制市场风险,实行大户报告制度,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者客户可以持有的,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交易所从事期货交易的,须向交易所报告的有关资料。
8、大户报告制度:大户报告制度是与限仓制度紧密结合的又一风险控制制度,有利于大户报告市场上期货市场上的各种风险,又增加了对交易所报告市场行情的预测能力,对会员或客户的持仓数量进行动态管理。大户报告制度的目的是通过分析大户报告或者经纪人报告价格走势等来预测市场行情的趋势。
9、大户报告制度:大户报告制度与限仓制度紧密结合的又一风险控制制度,能够根据期货市场交易规模、持仓规模和交易保证金水平等实际控制交易风险,达到控制风险的目的。大户报告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抑制过度投机,同时也能通过提高大户报告水平,向投资者提供套期保值等工具。
10、大户报告制度:大户报告制度与限仓制度紧密结合的又一风险控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