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的三公原则(期货交易的原则有哪些):
期货交易必须在合约到期前进行实物交割,否则必须在合约到期前进行实物交割,并且必须遵守本原则。
期货交易的四个基本特点:一是商品期货交易的基本特征是不产生价格的;二是参与交易的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三是期权合约与期货合约的标的物的转移不符合交易所的规定。
做多者是期货市场的主体,交易的品种一般都是实物交割,也就是买方和卖方的权利只是合同的组合,并且是要履行的,并且必须以货物期货合约的名义来进行实物交割。所以,做多者与做空者的权利义务不对等。期货交易作为一种高风险的金融投资,一般的投资者都会选择期货市场中买卖标的物。一般来说,如果做多者认为期货价格会上涨,做空者也会选择期货市场中买卖标的物,而期货市场中的现货交易主要是交收期货保证金的。
做空者也可选择期货市场中的现货交易,一般来说做空者的权利义务不对等,主要的做法是卖空市场中现货交易的权利,而期货市场中的现货交易则是交收期货保证金的。所以,做空者所获得的权利是在期货市场中买卖标的物的权利,而期货市场中的现货交易则是双方在交易过程中所达成的交易,即权利和义务的确认。做空者的损失虽然不对等,但风险比较小。做多者要付出资金,而做空者则要付出资金。
做多者只要交纳保证金就可以购买期货合约,并且要在规定的时间内随时履行交易。因此,做多者的履行是双向的,并且可以买多。而做空者必须要承担持有的履约保证金,并且在交割时承担追加保证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