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价怎么计算(期货交易结算价格怎么算):
一、本规则自2021年10月17日起实施。
据了解,为贯彻落实《期货和衍生品法》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的意见》(***〔2021〕11号)精神,完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结算与交割等监管制度,强化期货交易和结算业务协同监管,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从2021年10月17日起实施。
二、本次调整是第四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扩大和交易、结算业务扩大两个政策调整。
2021年11月19日,中衍期货在中国(上海)期货交易所官网发布了关于调整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结算价相关政策的公告,并于2021年11月17日发布实施。此次调整是第五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扩大和结算业务同步调整,自2021年11月17日起实施。本次调整后,《郑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对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结算业务实施结算管理,此次调整对于修改为《郑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第十条有关规定执行。
为保证相关期货结算机构发布结算业务的内容与格式,进一步满足期货结算机构及客户结算业务需求,顺应市场发展趋势,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下调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结算业务有关政策的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10月17日起,对期货结算机构开展《期货结算业务自律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调整为对期货结算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客户的服务。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将增加期货结算机构从事期货结算业务的业务范围,按照《期货结算机构与期货结算机构合并报表范围》的要求,对期货结算机构进行人员配备,向期货结算机构提交业务申请材料。
二、自2021年10月17日起,取消《郑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六)项规定的其他规定,现同意调整期货结算机构从事期货结算业务的工作人员和客户。
三、自2021年10月17日起,对期货结算机构开展期货结算业务的工作人员和客户进行管理,并对期货结算机构进行人员配备和客户编码资料办理相关业务(此外,对期货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和客户)。
四、本条规定自2021年10月17日起,期货结算机构可向客户收取交易编码,客户的交易编码由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提供。
五、调整为《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结算业务自律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六)项的规定,取消期货结算机构对期货结算机构进行业务咨询业务的监督管理资格,进一步规范期货结算机构开展期货结算业务的业务。
六、郑州商品交易所将加强期现合作,提升交易效率
2021年10月17日,经中国***批准,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郑商所)与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郑商所)开展互换交易业务。互换业务是指同一客户在不同的期货品种上通过某一特定品种的不同期现合并方式约定在特定时间内以特定商品的期现货远期价格向期现市场进行互换,期现合并为期货(远期)。互换业务按照互换方向分开运行,期现合并为期货(远期)。
七、期现市场深度融合,融合度提升
2021年10月19日,郑商所就《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结算业务自律管理办法》发布,为相关主体和从业人员提供了全方位、**度的期现融合实践经验。在期现市场深度融合方面,郑商所联合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开展互换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