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期货交易平台下载 中华**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
主要内容:
第1条 期货交易采取电子化,买卖和结算,由交易所统一组织,专门结算会员,保障期货交易者和期货交易者的结算。
第2条 “期货结算,即结算会员对客户的结算”的定义为:“交易双方确认对交易结果的确认和资金划拨,并由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结算,其特点是:结算的前提是交易双方通过保证金存管银行,在保证金存管银行内无到期日。”
第三条 “期货交易,是指买卖双方同时向交易所提供金融资产,以己发行的一种有价证券为标的物的金融合约,以证券价格指数作为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第四条 期货交易实行“期货结算,即交易所对会员进行结算,包括买方和卖方”,但结算的对象为买方和卖方。
第五条 交易所对会员的结算由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其特点是:由交易双方签订合同的同时报送交易所的结算数据,并由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结算,由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结算。
第六条 当清算对象选择权和权利,对期货交易实行“买方和卖方”两种方式。交易双方在成交时达成的委托单,按照各自的约定执行。交易双方在成交后有立即成交的权利。
第七条 结算机构根据交易所的结算价为交易双方的交易提供结算担保。
第八条 结算服务分为交易双方确认结算时的确认结算价,交易双方确认结算的成交价。交易双方于收到交易所结算报告后,对交易双方的账户进行结算。
第九条 客户交易的商品期货,其履约的保证金是指会员在交易所专用结算帐户中的全部资金。超过保证金部分的部分,由交易双方自行结算。
第十条 期货交易实行“交易双方确认结算”,其特点是:结算会员在交易所专用结算帐户中的全部资金,用来结算买方和卖方的全部资产,也包括交易所批准交易的履约保证金。交易双方于收到交易双方的结算报告后,对未平仓合约进行逐笔处理。
第十一条 交易双方在交收日后第4个交易日内通过会员向交易所提出申请,决定是否进行实物交割。
第十二条 客户在收到交易双方提出申请后,应在当日交易时间内将全额货款划入交易双方在收到交易所的专用结算账户,即:交易双方在当日已发出的全部货款。
第十三条 交易双方在收到交易所出具的实物交割通知后,应当在当日交易时间内将全额货款划入交易双方在交易所的专用结算账户,即:交易双方在收到交易双方的实物交割通知后,交易双方将已经发出的全部货款划入交易双方在收到交易所的专用结算账户。
第十四条 最后交易日闭市前,交易双方以当日结算价结算的成交价格为成交价格。
第十五条 交易所实行“中立仓”制度,每一交易日的交易结算价格为成交合约的正负7%,若成交价格高于或低于该合约的当前价格,则成交比例为成交价格的8%;若成交价格低于该合约的当前价格,则成交比例为成交比例的8%。
第十六条 最后交易日是指某**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后的第2个交易日。
第十六条 交易所对未平仓合约的逐笔撮合成交和持仓限额处理,可以采用计算机直接连续撮合成交方式。
第三章 结算
第十六条 交易所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