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防范措施(期货交易风险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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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防范措施(期货交易风险控制措施):

一、实行交易限额制度,实施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二、以缩小和减少期货合约到期日地点,提高交易的连续性

三、采取措施降低期货交易者的套保成本

四、加强期货交易者的结算准备,将交易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有利于建立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抑制过度投机。

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期货交易者的风险管理,保护投机者,控制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

六、交易所要加强对交易者资金的结算,鼓励会员单位开展业务,在交易所建立标准化结算账户,将会员单位的交易结算资金存放于交易所,只有会员单位才能履约。

另外交易所还可以通过调整手续费,调整保证金比例、仓位,降低市场风险,提高市场交易效率,有利于促进期货市场和其他衍生品市场的交易规模和质量的提升,提高期货市场和其他衍生品市场的安全性。

七、交易所建议会员单位在开户后多以手续费优惠为主,并建议交易者将交易所所有,由开户所在公司作为投资者。

八、交易所进行风险评估,应确保每笔交易的最大亏损达到风险额度,不使风险加剧,做到严格履行交易者的责任义务,不会对交易者造成任何影响。

九、市场经营者及时与会员单位沟通,向会员单位、客户和客户提供期货交易相关服务,进一步加强市场监控,防止期货市场和其他衍生品市场的交易出现不公正和操纵市场。

十、交易所应当建立风险应急机制,随时查阅交易者的交易账单和交易记录,并及时向期货公司和交易所报告,应当及时向会员单位、客户和客户报告。

十一、交易所应当将会员单位的交易限额从目前的30%调整为30%。

十二、境外交易者的保证金缴纳有关规定

十三、境外交易者在境内开设证券账户须符合中国***《关于加强境外交易者交易结算存管的规定》(证监许可的A类[2008]8号)。

十四、投资者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开户时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币50万元或者等值外币,且不存在严重**诚信记录;

(二)具有健全的风险控制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不存在严重**诚信记录或者被有权监管机关宣布为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的情形;

(三)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货交易的情形。

十五、交易所不受理开户申请。

十六、对客户不存在严重**诚信记录或者被有权监管机关宣布为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的情形。

十六、交易所对投资者的违规行为负有保密的义务。

十七、交易所可以将投资者的交易编码上传至期货交易所开户系统中,并对投资者的开户资料进行监控。

十九、对不符合规定的投资者的违规行为,交易所可酌情处理,投资者也可向交易所申请特殊处理。

二十、交易所在不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规定的情形下,对有关投资者采取监管谈话、限制交易的监管措施。

二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货交易的情形。

二十二、违规行为的处理

二十三、加强市场监控和风险监测,将对交易者实施风险警示。

二十四、投资者的交易编码是会员单位在接受投资者交易编码申请后,将与期货交易编码实施实名登记,就其进行身份识别和风险